7月3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台盟中央原常务副主席李钺锋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钺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将追缴在案的李钺锋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24年,被告人李钺锋利用担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重庆市政协副主席,台盟中央常务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司法案件处理、工程款催收和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342万余元。